(2015)解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雷前华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解执异字第4号申请异议人雷前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雷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异议人雷前华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雷前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雷前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前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审判员 程志猛审判员 韩 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