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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315-1号原告孙某甲,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乙,男,201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孙某甲,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孙某乙诉被告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徐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徐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