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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世彬与王文光,郑晖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彬,王文光,郑晖,董红军,刘冰青,吴卫,文杨,李海龙,罗丁,卢春莉,刘函麟,刘德荣,韩宁科,张昭均,李恒兰,段旭,李友,唐孝琴,徐子玉,XX,夏国东,尚魁平,冯萌,罗强,黄玉军,刘勇,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39号原告王世彬,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潘莉,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光,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郑晖,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董红军,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刘冰青,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吴卫,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文杨,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李海龙,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罗丁,女,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卢春莉,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刘函麟,男,200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理人卢春莉,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刘德荣,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韩宁科,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张昭均,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李恒兰,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段旭,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李友,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唐孝琴,女,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徐子玉,女,194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XX,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夏国东,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尚魁平,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冯萌,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罗强,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黄玉军,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刘勇,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渝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福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彬与被告王文光、郑晖、董红军、刘冰青、吴卫、文杨、李海龙、罗丁、卢春莉、刘函麟、刘德荣、韩宁科、张昭均、李恒兰、段旭、李友、唐孝琴、徐子玉、XX、夏国东、尚魁平、冯萌、罗强、黄玉军、刘勇、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彬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