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艳与何玉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何玉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刘艳,女,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陆伟、马路,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玉菊,女,彝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李云松(系被告之子),男,彝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诉被告何玉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撤回对被告何玉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刘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起瑞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红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