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终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孙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卫平代理审判员 顾连凤代理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杭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