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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申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连某,陕西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委托代理人:陈某,陕西凯红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时,李某已向法庭说明结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协议书中填写的“李某甲”,是因结婚时间比较早,没有实行婚姻关系化管理,在登记时将李某填写为“李某甲”。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不能单从形式要件来确定实质内容,由此造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李某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李某和“李某甲”为同一自然人,“李某甲”为曾用名,由此证明李某起诉刘某符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综上,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刘某提交意见称:1、李某甲和李某为同一自然人。2、1993年离婚时,确实给李某分过一间房子,但2013年拆迁了,有拆迁安置协议在拆迁部门。李某要分原来的房子不可能,因为2013年签订了房产协议,应该以双方签订的该协议解决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本院认为: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一审诉讼中,法庭已向李某释明要求其提供李某与“李某甲”为同一人的证据或者线索,李某未提供,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相应证据;在二审诉讼中,李某仍未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李某申请人民法院向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及西安市长安区城改办调取的证据及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定李某与“李某甲”为同一自然人,不能证明李某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据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李某申请再审时称其现在已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与“李某甲”为同一自然人,故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再次起诉,而不是对原裁定申请再审。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国强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代理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