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沙田丰源建材店与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沙田丰源建材店,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41号原告东莞市沙田丰源建材店,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者梁润联。被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谢文浩。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沙田丰源建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39元,本院减半收取23669.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官 锋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