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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董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9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2月16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伙同丁某在乐清市城东街道白沙村白沙工地一楼升降机旁边盗取钢筋100多斤。2.2015年3月2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在乐清市城东街道白沙村白沙工地一楼角落处盗取铁质扣件140个。3.2015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董某伙同丁某在乐清市城东街道白沙村白沙工地八楼盗取铝合金窗边框材料190多斤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铝合金价值人民币2187元。另查明,被盗的190多斤铝合金窗边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人丁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所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董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9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董某共同退赔赃物钢筋100斤,返还被害人;退赔赃物铁质扣件140个,返还被害人。上述物品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秋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培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