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超越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超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赵超越,男,汉族,1997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明久乡九井村火烧一屯**号,现住焦作市焦东路和人民路交叉口莲花渔村饭店。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号。负责人张怀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赵超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申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超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焦作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赵超越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住院伙补费等共计2235元。涉及款项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申请人赵超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