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四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董军与冯微微、董学磊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微微,董军,董学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四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微微。委托代理人肖增恒,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军。原审被告董学磊。委托代理人王少敏。上诉人冯微微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微微又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微微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微微撤回上诉,三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上诉人冯微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恒然审判员 郑金梁审判员 李舒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