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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乃洲与史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洲,史广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王乃洲。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朱耀勇,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广银。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乃洲诉被告史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乃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乃洲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洲撤回对被告史广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王乃洲负担。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莫一乐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