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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东与樊恒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樊恒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杨东。被告樊恒昌,南通家纺城金七东路27号恒昌布庄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与被告樊恒昌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撤回对被告樊恒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东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晓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