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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成宇沥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宇沥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300号原告四川成宇沥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钱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环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卢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成宇沥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成宇沥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成宇沥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宇沥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1元(减半收取6840.5元),由原告四川成宇沥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