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守财与高坤、韩百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守财,高坤,韩百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宋守财,男。委托代理人:于东平,系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坤,男。被告:韩百顺,男。原告宋守财诉被告高坤、韩百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8月13日,原告宋守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待查明主体后再另案诉讼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坤、韩百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守财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守财撤回对被告高坤、韩百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宋守财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牛艳艳人民陪审员 武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