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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守财与高坤、韩百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守财,高坤,韩百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宋守财,男。委托代理人:于东平,系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坤,男。被告:韩百顺,男。原告宋守财诉被告高坤、韩百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8月13日,原告宋守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待查明主体后再另案诉讼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坤、韩百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守财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守财撤回对被告高坤、韩百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宋守财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牛艳艳人民陪审员  武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