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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家兵、葛玉侠等与谢荣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兵,葛玉侠,位庭山,位小曼,位曼莉,位瑞雪,谢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237号申请执行人徐家兵,男,193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申请执行人葛玉侠,女,194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位庭山,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泗县。申请执行人位小曼,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位曼莉,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位瑞雪,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荣兰,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泗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谢荣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谢荣兰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24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规定:“被告人谢荣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39735.78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谢荣兰负担”。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2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谦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