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韩雨利与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雨利,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886号申请执行人:韩雨利,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旭坤,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康霖,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初敏,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维,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韩雨利与被执行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雨利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500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