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贺仙美诉胡松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贺某某,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胡某某,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以不想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