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萧琼蓉等与绵阳雷磁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翠花,萧琼蓉,绵阳雷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文翠花,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21日,住四川省射洪县东岳乡。申请执行人萧琼蓉,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绵阳雷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81号。法定代表人许天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文翠花、申请执行人萧琼蓉分别与被执行人绵阳雷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绵民终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分别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雷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绵阳雷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38.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怡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