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张某,职工。被告王某甲,职工。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年××月30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某乙,婚后,因被告不务正业,经常上网,夫妻二人为此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毫无悔改之意,导致二人感情破裂,不能尽到婚姻忠实的义务。2013年8月12日我带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我们已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孩子一直由我带着抚养,因被告两次离家出走,每次都是半年以上,而最终都是在网吧找到其人,我离婚态度坚决,已无调解可能。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没有经常上网,夫妻之间也不是原告所述的经常吵架生气,原告和我吵架只是因为与我父母之间的关系没有处理好,但是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名男孩取名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自2013年8月份分居至今。以上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名子女,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只要原、被告能够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彼此之间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是有和好可能的。审理中,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以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互相尊重、相互关心,特别希望被告能多承担家庭责任、多关心原告及其子女,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鹏勃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静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