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蔡华兰、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华兰,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蔡华兰。被申请人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灿文。申请人蔡华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红旗路涟水明珠十七栋(原为十一栋)1××、2××号房产,申请人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对陈佑生、陈林所欠的借款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庆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陈佑生、陈林在涟源市涟水明珠时光城住宅小区承揽了16栋、17栋的建设施工,因需资金周转向蔡华兰、蔡景球借款。2013年6月10日,陈佑生、陈林向蔡华兰、蔡景球出具如下借据:“今借到蔡华兰、蔡景球人民币陆佰伍拾万元(月息壹拾五万元),涟水明珠16#17#工程建设垫资,利息按每个季度付,借款人陈佑生、陈林。”同日,蔡景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款400万元给陈佑生,2013年6月18日,蔡景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款100万元给陈佑生。2013年7月18日,陈佑生、陈林向蔡华兰、蔡景球出具如下借据:“今借到蔡景球蔡华兰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工程款开支,月息3%,季度付,借款人陈佑生、陈林。”同日,蔡景球、蔡华兰通过转账的方式转款150万元给陈佑生。2013年12月10日,申请人蔡华兰作为甲方,陈佑生作为乙方,被申请人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乙方已向甲方借款壹仟万元(以借条为准)用于支付17#楼工程进度款,乙方和丙方必须把17#楼一二层门面到涟源市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给蔡华兰,借款期限不超过半年,如果期限内不还款,17#楼一二层门面归蔡华兰所有,上交每平方米800元归陈佑生负责……”2013年12月17日,根据上述《借款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涟源市房产局将坐落于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红旗路涟水明珠图栋号0231-0002,房号1××、2××(即17栋一、二层)的在建房屋给申请人蔡华兰办理了权证号为涟房建2013字第8003号抵押登记。2013年8月23、24日,蔡景球两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共转款150万元给陈佑生。从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1月18日,陈佑生、陈林共向蔡华兰、蔡景球偿还本息102万元。后经催讨未果,2014年5月14日,蔡华兰、蔡景球将陈佑生、陈林起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4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陈佑生、陈林偿还蔡华兰、蔡景球借款本金7762630元、利息116006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17日止,后段利息继续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蔡华兰、蔡景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81084.5元,由蔡华兰、蔡景球负担3084.5元,由陈佑生、陈林负担78000元。该判决已于2014年8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双方当事人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没有实质性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华兰与被申请人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陈佑生、陈林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现陈佑生、陈林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在半年内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蔡华兰为此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申请人蔡华兰对于陈佑生、陈林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可以在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未偿还的债权数额即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对被申请人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红旗路涟水明珠17栋在建工程抵押图栋号0231-00020011,房号1××、2××、抵押权证号:涟房建2013字第8003号房产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二、陈佑生、陈林欠蔡华兰、蔡景球借款本金7762630元、利息116006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17日止,后段利息继续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在拍卖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内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24752元,由被申请人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廖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阙永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第三百七十四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