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商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红林、宋传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红林,宋传娣,倪宝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1761号原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长江中路181-183号。法定代表人杨懋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萼,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施俊明,该公司职员。被告胡红林。被告宋传娣。被告倪宝林。原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林、宋传娣、倪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鸣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