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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恢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谷志宏诉陕西振华培训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恢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谷志宏。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培训学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谷志宏诉陕西振华培训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陕西振华培训学院价值67170.5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