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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发清与安福县吉福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0-2号申请执行人刘发清,煤矿职工。被执行人安福县吉福煤矿,住所地安福县山庄乡新背村。法定代表人:肖冬民,该煤矿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安执字第390-1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福县吉福煤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行的账户,账号为36×××46。现因被执行人安福县吉福煤矿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发清伤残津贴11001.6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福县吉福煤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行存款账号(账号:36×××4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远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