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何志深与西林县博峰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何志深,农民。被告西林县博峰木材加工厂,住所地西林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蓝剑锋,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深与被告西林县博峰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6元,由原告何志深负担。审判员谭献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罗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