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宁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宁某甲,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宁某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人民币4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宁某甲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