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吕勤峰与刘洋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勤峰,刘洋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130号原告:吕勤峰。被告: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勤峰诉被告刘洋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吕勤峰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吕勤峰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解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