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仁霞与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安煤矿劳动争议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霞,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安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李仁霞,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兰忠和,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学彬。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安煤矿,地址吉林省临江市。负责人:陈丽国,系矿长。委托代理人:于学彬。委托代理人:王鹏,住吉林省临江市。原告李仁霞与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安煤矿(以下简称永安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仁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忠和、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学彬、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安煤矿委托代理人于学彬、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仁霞诉称:我于2006年4月在永安煤矿参加工作,从工作至今永安煤矿没有按国家规定支付休息日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工资。自2006年6月至2010年6月没有按国家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在2015年3月才知道《劳动法》有规定。请求:1、集团公司、永安煤矿支付拖欠的休息日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工资130176元;2、集团公司、永安煤矿交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集团公司辩称:李仁霞是2006年4月份到我们公司下设的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原来名字叫临江煤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2008年6月份集团公司就收购了煤业公司,更名为永安煤矿,当时在煤业公司用了大龄人员,其中就包括李仁霞,收购完以后为了理顺劳动关系,辞退了37人,原因是交不上统筹保险,在煤业公司存在期间没有给他们缴纳统筹保险,后期我们收购以后,多次到社会保险去咨询能不能给补缴上,回答是不行。只能往后补,不能往前补。当时李仁霞自己有统筹保险账户,我们下设的永安煤矿就没辞退她,留到至今工作。李仁霞申请的前两项我们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关于社会保险费,李仁霞到了退休年龄可以一次性给缴纳。永安煤矿辩称:由于煤矿是特殊行业,不可能也不现实到双休日、法定假日让工人休息,所以为了不违背法律,我们国家的所有的分配方式都结合在煤矿上来,为了解决双休日、法定假日的问题,井下是计件工资,以吨煤单价计算工资,工人每天上班都含有节假日、双休日工资。由于我们矿是2008年改制的,2009年年初召开职代会通过了适合永安煤矿的经营管理办法,其中就含工资分配办法,并且这个办法上报过集团公司备案,因此综上所述,我们没有拖欠李仁霞的双休日、节假日工资。经审理查明,李仁霞2006年4月份到原煤业公司工作,2008年6月份集团公司收购了煤业公司,更名为永安煤矿,李仁霞继续在永安煤矿工作。2010年6月1日李仁霞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永安煤矿运输区矸石山工作至2013年5月31日合同结束。合同约定:施行标准工时制。月工资每月800元或按岗效工资分配制度执行,集团公司为李仁霞缴纳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后李仁霞继续从事原工作,并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31日。李仁霞工作期间永安煤矿按计件工资分配方式发放工资。另查明,2009年3月15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永安办字(2009)34号文件《关于2009年度永安煤矿经济运行管理的通知》和永安办字(2010)20号文件《关于下发永安煤矿“管理效益年”精细化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已报集团公司备案。(2009)34号文件《2009年工资分配管理规定》二、各区队工资测算标准(四)测算基础3、地面工人:双休日加班工资10天×20.69元/工×3倍÷12个月=51.73元/月、节假日加班工资104天×20.69元/工×2倍÷12个月=358.62元/月。(2010)20号文件《永安煤矿2010年工资管理及考核办法》第四项……运输区……工资分配办法1、分配原则……根据考核结果,核定职工效益工资,实行当月考核,次月兑现的办法。2、分配办法……其他津贴纳入效益工资中(其中包括:岗位工资、入井津贴、双休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工资)。该文件自发文沿用至今,双方据此发放和领取工资。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关于2009年度永安煤矿经济运行管理的通知》、《关于下发永安煤矿“管理效益年”精细化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出现纠纷,虽然李仁霞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应属劳动争议。永安煤矿执行的永安办字(2009)34号文件和永安办字(2010)20号文件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企业管理类文件,由于没有实质性修改内容而沿用至今,文件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执行的工资标准体现绩效考核,效益工资,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效益工资中已经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工资。永安煤矿已经足额发放了李仁霞的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工资。李仁霞主张集团公司、永安煤矿拖欠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资130176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仁霞请求集团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该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仁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仁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功代理审判员 赵祥凤人民陪审员 田树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