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委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祝发文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发文,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委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祝发文,男,汉族,陕西省乾县人。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项目部。祝发文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项目部一次性支付祝发文16.5万元,双方因本案所涉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纠纷终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2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项目部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项目部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717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