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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尹爱国与应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爱国,应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3164号申请执行人尹爱国,居民。被执行人应玉平,居民。申请执行人尹爱国与被执行人应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沭民初字第03464号民事调解书。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爱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自愿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并自愿放弃了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尹爱国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并自愿放弃了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沭民初字第03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曙执行员 杨光阳执行员 陈东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祖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