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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890号原告张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张某甲,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杨红霞,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90.00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洪福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人民陪审员  周春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