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喻彦与朱志恒、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彦,朱志恒,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喻彦。被告朱志恒。被告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4号。法定代表人赵荣生,会长。委托代理人许烽斌,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彦与被告朱志恒、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喻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喻彦负担。审 判 长 祁胜群人民陪审员 苗德林人民陪审员 丁久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