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季红与王振社、王巧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季红,王振社,王巧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236号原告马季红,男。被告王振社,男。被告王巧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季红与被告王振社、王巧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季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马季红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