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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琳与娄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郭琳,女,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娄成功,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琳与被告娄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琳负担。审判员  王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