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尤凤会诉沈阳市沈河区教育局房产基建管理所、沈阳市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凤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人)尤凤会,男,汉族。上诉人尤凤会因起诉沈阳市沈河区教育局房产基建管理所(下称房管所)、沈阳市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惠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河立民初字第5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尤凤会一审诉称要求判令房管所2003年10月27日出具的“住房通知书”无效并承担民事责任,判令惠天公司出具的供暖合同无效并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与房管所、惠天公司之间属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上诉人尤凤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代理审判员 史越洋代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