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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非执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宗磊、申冬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非执审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宗磊,农民。被执行人申冬云,农民。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00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查了本案。申请人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执行人刘宗磊、申冬云计划外生育子女为由,依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高计育征(2015)0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7155元。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刘宗磊、申冬云,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做出的高计育征(2015)0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高计育征(2015)0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被��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47155元,逾期将采取强制执行。申请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任动敏审判员  李占国审判员  张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晓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