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谢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545号原告青海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启春,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海,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海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毅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