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陈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岩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