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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陈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岩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