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毛新宇与被告重庆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新宇,重庆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38号原告毛新宇,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庞严,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发表人夏绍飞,负责人。本院在审理毛新宇重庆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新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一、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新宇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毛新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毛新宇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