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周某。被告:许某原告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05年1月收养一女,名许��圆,现年14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被告常年在外工作,很少回家,更谈不上照顾家庭。被告偶然回来,双方也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打原告。为改善双方关系原告也曾努力过,但不见成效,原、被告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许路圆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被告按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某答辩称,原告陈述的登记结婚、收养女儿的情况属实。但两人没有分居过,目前一家人均居住在江滨西路419号二单元的房子中。现在两人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现在腿不好,要动手术,故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2、收养登记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27日收养女儿许路圆的事实。证据3、户口簿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女儿许路圆的身份情况。证据4、房产证一份,证明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西路419号二单元101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证据5、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复印件)八份,证明被告有存款176000元。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均没有异议;证据5存单事实,但存款金额没有那么多,其中6万多元已经用掉了。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6、宁波市中医院疾病诊断意见书一份,证明现在被告的腿有伤,医生建议手术治疗的事实。原告经质证对证据6无异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4及被告提供的证据6能证实双方各自其所主张的事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5本院将其作为认定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收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依法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于2005年1月27日收养一女,名许路圆,目前在嵊州市剡山小学读书。被告长期在外工作,但经常回家探望原告及女儿。原、被告于2000年购买了座落于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西路419号二单元101室的房屋一套,目前一家人居住在该房屋中,另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有积蓄(被告名下的存款)。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自由恋爱,在经历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应该说双方婚姻的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多年来双方关系一直比较稳定,两人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抚养��儿成长,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夫妻关系;目前两人并没有不可调和的重大矛盾,夫妻感情稳定。现在女儿尚幼,需要父母的关心、照顾,使他们能够生活在和睦的家庭中健康成长。被告现在由于腿伤,需要手术治疗,更需要原告对被告进行照顾。双方均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多反省自己的不足和缺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与被告多沟通,多体谅,多包容,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信能够使夫妻两人重归于好。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月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