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汨行初字第10号原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7号。负责人余军。委托代理人蒋艳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汨罗市罗城路224号。负责人尹飞龙,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何浩,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玲,汨罗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一般授权。原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司马剑波审 判 员 黄 达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