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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世呈诉被告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邓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呈,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邓晓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孙世呈,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世叶,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37号。法定代表人代明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福,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邓晓明,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呈诉被告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邓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世呈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世呈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9元,由原告承担3326元。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