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辉与李智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李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李智勇。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李智勇侵权纠纷执行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审结。申请执行人李辉依据(2013)南民初字第40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李智勇侵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李 志 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