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9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