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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7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邱改娥与赵玉军、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改娥,赵玉军,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715-1号申请执行人邱改娥,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玉军,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邱改娥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玉军、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玉军、郭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邱改娥偿还借款本金191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400元、执行费2174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赵玉军、郭建军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邱改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玉军、郭建军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