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冯瑞宏与李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冯瑞宏。被执行人李成林。冯瑞宏与李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已落实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冯瑞宏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璟审判员 王惠生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