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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明强与雷春银、雷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强,雷春银,雷春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周明强,男,生于1963年4月15日,陕西省宁强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侯小莉,女,生于1975年1月20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大专文化。被告雷春银,男,生于1960年10月9日,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雷春珍,女,生于1972年1月23日,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强与被告雷春银、雷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由原告周明强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狄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