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琛宸等人与行唐县庄头村第四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行执字第00308号申请人张琛宸等9人(七案)。委托代理人崔运粮。被执行人行唐县庄头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崔振永,该小组组长。张琛宸等9人(七案)申请执行行唐县庄头村第四村民小组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行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行唐县龙州镇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帐户存放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行唐县庄头村第四村民小组在行唐县龙州镇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帐户为15*******10的存款70123元扣划至行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永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