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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樊志成与王明、辽宁中远筑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志成,王明,辽宁中远筑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65号原告:樊志成,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吴小妮,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男,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辽宁中远筑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马古矿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朱国平,系公司经理。原告樊志成诉被告王明、辽宁中远筑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樊志成诉被告王明、辽宁中远筑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涉案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原告不能提供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的名称及详细住所地,属没有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忠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立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