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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129号原告朱某,1989年3月2日,被告王某,1981年12月14日,本院在审理朱某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