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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施清忠与周东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施清忠。被告周东民(又名周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清忠与被告周东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清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施清忠负担,本院退回原告5元。审判长李权代理审判员戴玮人民陪审员陆增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蒋敏 更多数据: